事件:
易先生和易太太(不是陈冲)因购买别墅,由易太太和厦门某中介公司签了“看房书”,约定成交后支付2.5%的中介费,中介小妹(不是王佳芝)带易夫妻看房,房东现场认出易,私下递纸条给易。看房后易先生和太太消失,后来易先生和太太以500余万元购买此别墅,中介讨钱未果,在易宅拉横幅抗议,被警察制止后,此事在厦门本地各网站引起热议。
近日,前埔一家房产中介向本报反映说:“易中天签了看房协议,却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东交易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,还拒付13万元中介费。”
13万中介费该不该付?...
那么易中天这13万中介费该不该付?小编们又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?
风言风语:
新房频道编辑K:这是一起典型的过河拆桥的行为,至于中介费的多少,是有物价部门核准的,可以去物价局投诉去。简单的认为,看了一套房子就收13万,太黑了,有这种逻辑的人只能说明你们无知,中介也是提供服务的机构,他们的人力付出也是要汇报的。中介是有很多弊病,但是不代表就能随便跳中介,这种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就是道德有问题。我相信易中天也应该知道,中介在经济社会的重要性!也应该明白,经纪服务的价值所在,但是在金钱面前,他还是显露了他的真小人的一面!
新闻频道编辑上海小沈:中介费好像都是1%的,怎么会这么高?别墅比一般商品房价格还要高很多,中介费怎么反而会涨?合同要彰显公平,有失公平的合同完全可以法律评定无效。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,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。中介所制定的交易价格的2.5%为中介费,明显是违背公平原则的。13万中介费?中介干了什么就值13万?中介应该是合法服务机构,按劳取酬这个原则还要不要?另外那个合同明显是不合理的,对买房一方不公平。
新闻频道编辑小杰:律师点评的:单方委托也有法律效力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:房产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。法律并未规定居间人必须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,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,居间合同也成立。
《合同法》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: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。”所谓促成合同成立,不仅指有买卖合同成立的结果,而且应当包括促成的过程,即买卖合同双方是中介介绍认识,并进而进行谈判的。如中介不认识卖方,或卖方拒绝了中介提供服务的请求,则缺少促成的过程,中介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。在本案中,根据中介方的说法,他带易中天去看房时,房东家人在家,也没有拒绝中介服务,而且还向易中天递送了纸条,这可以认定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。当然,中介方的这个说法还需要证据证明。
看来易中天真的是违背了契约精神
视频频道春晓:很多人认为13万过高。中介费高或者低,这仅仅是个合理性的问题,用合理性是不能否定合法性的。不管怎么样易中天违背诚实守信原则,这是所谓专家在公众面前掴了自己一个大嘴巴,要价不合理你可以当初就拒绝,认为中介费过高,他完全可以起诉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降低中介费,答应了再耍手段,是赖账逃单,这就是偷!有钱花500万买豪宅,却为了区区13万当小偷。我们还能指望他为素不相识的人捐助,为公益事业做表率吗?我真为他不值!做为厦大惟一的明星教授,做为俺一向欣赏的有个性学者,他做的这个事确实可耻。
新闻频道编辑六夜:中介费一般是卖房方委托支付,即使买方支付也是有买卖双方在交易协商后决定的。再说口头协议不是正常房产中介的流程,哪怕真有也要你拿出录音证据来佐证,不是胡搅蛮缠就可以解决问题的。目前我国中介取费缺乏规范化管理,取费额度随意性很强,仅以益中天事件为例,一套500余万的房子就要收13万的中介费,看起来做中介比打劫银行都核算!
博客频道编辑小葱:这个中介也太黑了吧。2.5%!一个小时13.8万元呀。指指路就收13万。你直接上易中天家里去抢得了。
小张说:“当时易中天一进那套别墅就很满意,他看得很仔细,前后看了一个多小时。还在现场说,要怎么装修,书房要怎么改装。”前后看了一个多小时,看房后第二天,小张给易中天妻子发了一份传真,详细列出了中介费和各种税费清单,大家注意“前后看了一个多小时”。大约要收取13.8万元的费用。
房主和中介没有签代理协议,这里面就有问题!中介想告就得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,证明他有权告,如果没有和房主签订的售房代理协议,他有这个权利告吗?怀疑!